11月1日下午,以“法律责任社会化的边界——以几起涉电典型案件为例的分析”为主题的讲座在文治楼615会议室举行。此次讲座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许石慧博士主讲,我校6165金沙官方入口国际法系讲师应瑶慧博士主持,国际法学科尹生教授、杨洪教授参与此次讲座,涉外法治方面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数十人参会聆听。这是我校涉外法治研究院、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6165金沙官方入口国际法研究所和6165金沙官方入口精诚合作,为培养国家战略紧缺的涉外法治人才举行的系列讲座之四。
会议伊始,许石慧博士介绍了法律责任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同时提到个体对于相对明晰的法律责任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模糊。许博士简要阐述法律责任社会化的概念,进一步指出在某些案例当中,对于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的认定会超出法律规定或者一般理解。他以案例分析为导向,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展开讲座。
前三个案例主要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展开。供电公司拥有更强大的能力,应该有意识地去承担社会责任。在明知存在危险且危险可能持续扩大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对于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需要区分职业行为与好意帮助行为,在此基础上划分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许博士强调供电公司作为社会主体需要承担教育与注意义务,但是要进一步明晰社会责任的承担程度。
后三个案例主要从个人的社会责任出发。许石慧博士阐明在公共设施的建设当中,在不影响必需活动的情况下,相关社会群众负有容忍的社会责任,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他认为社会责任不仅关系到企业,还有社会群众。许博士提到,当企业穷尽方式尽到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时,不能对其社会责任进行过多苛责。
接下来,许石慧博士对今天的讲座进行总结。他指出法律责任社会化是客观存在,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边界也是动态变化的。同时许博士表示,高度危险、公共事业、资源垄断具有特殊性,选取案例作为法律责任社会化的研究具有一定局限性,还需发散思维扩大研究范围。
应瑶慧博士则补充,关于法律责任社会化问题,从比较法视角观察,也能发现不同法系下相关原则存在趋同。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相信法律责任社会化的边界会进一步明晰。
最后,师生就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定和无过错责任适用在司法实践的一致性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讲座圆满结束,与会师生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