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英国杜伦大学陈磊教授“Comparative Contract Law”系列讲座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4-06-04浏览次数:197

通讯员(雷诗雨)5月22日上午,由6165金沙官方入口民商法系主办的全球治理与国际组织法治人才培养前沿名家系列讲座第37期在文波楼205智慧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以“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Validity”为题,由欧洲科学与艺术学院院士、杜伦大学6165金沙官方入口国际仲裁和中国法讲座教授、我校“文澜学者”讲座教授陈磊教授担任主讲人。

 

 

首先,陈磊教授对英国合同法中的承诺做出讲解。他说,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人提出的所有条款,同时承诺必须通知到要约人,否则该承诺没有效力。针对承诺的方式,陈教授表示在英国法中承诺可以由要约人自由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话,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陈教授对英国法和中国法关于承诺的条款进行对比,并就其中的邮寄规则进行重点比较,使同学们对法律条文的差异理解得更加准确。

其次,陈教授向大家介绍了普通法系中合同法的对价原则。陈教授解释道,对价原则是从普通法系中发展起来的,这意味着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双方同意交换有价值的东西。对价不一定是公平或充分的,但如果没有对价,就不可能有合同。如果对价是良好的情况下,那么它支持可执行的承诺;但如果对价被认为存在问题,则不具有可执行性,并结合案例向同学们进行讲解。针对中国法中对价的情况,陈教授说,在中国法中,对价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并举出赠予合同、口头合同等例子进行说明。

 

 

最后,陈教授向大家简要介绍了合同的有效性概念,明晰了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并且以《民法典》第44条至第46条为例说明它与合同的订立并不相同,一般来讲,合同在合法订立时生效。他同时从英国法和中国法两个不同的体系入手,结合实务案例与同学们探讨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认为中国法律提供了一个更公平的解决方案,承认所获得的补偿总是可以通过货币(如果不是实物的话)来返还的,这更有利于补偿因合同无效而收到损失的缔约方。但在普通法中则不然,就赔偿而言,在普通法中,解除合同是一种所有权补救,因解除合同所获得的救济必须是因合同规定而可得的东西。

讲座结束后,陈教授与参加会议的同学进行了案例的探讨,并就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做出回应,现场学习气氛十分浓厚。


 

杜伦大学是世界著名研究型大学、英国罗素大学集团成员之一,为英国传统的中世纪学院制大学。在2024年QS世界大学排名中,杜伦大学位列前100,其法学学科排名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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