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大力律师主讲:从一起典型案例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的实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13浏览次数:244

通讯员(邓瑜婕 张杰 蒋琼)411日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5金沙官方入口、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联合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承办的,以“从一起典型案例看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务处理”为主题的学术讲座在文澜楼四楼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我校校友、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沈大力律师担任主讲人,我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桂君担任主持人, 教务部副部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郭倍倍担任与谈人。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学习。



韩桂君教授首先向同学们简要介绍沈大力律师的学习和实践工作经历,指出其曾代理多起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并为多家金融企业、科技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活动。本次讲座他将以一起典型案件为例,讲授如何解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的相关案情,为学子提供一个基本的案件处理模型。



接下来,沈大力律师就其代理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进行介绍,该案经过多次庭审,历时四年方尘埃落定,其中有诸多可供探讨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在简要梳理关键案情后,沈大力律师阐明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他针对《保险法》第六十条进行解读,强调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三条限定性条件:保险事故需由第三者造成;在程序上需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请求赔偿。涉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权利基础选择问题,沈大力律师分析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可以依据侵权或者违约请求权基础提出主张。同时,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向对方主张责任,并不禁止其依据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抗辩,但双方不能再根据合同法律关系提出实体性权利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之上,沈大力律师提醒在场同学,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从有利于客户利益实现的角度作出权利基础选择。

随后,沈大力律师一一解读本案涉及的相关证据及质证意见,解释实务处理中的证据启动和采信问题。谈及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租赁合同,他强调注重三点细节问题:关注主体,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关注时间,若超出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则无权代位求偿;关注落款时间、盖章是否真实有效,因代位求偿权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在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之后,他指出,实务中应侧重于从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角度给出质证意见,维护好委托人的利益。

通过分析本案证据及质证意见,厘清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沈大力律师就该案中各被告的法律责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他还进一步反思律师和法官在民事案件中的角色和作用,谈到律师应仔细审查证据,帮助法官梳理案情,而法官在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该对裁量结果选择进行充分说理。



与谈交流环节,郭倍倍副教授总结了沈大力律师在案件分析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就办案过程中一些特定类型证据的取证、质证,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与法官、当事人沟通等方面提出了问题,沈大力律师指出应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考量,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案件事实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与法官沟通,详细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对于案件走向的影响及可能的成本,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郭倍倍副教授随后建议同学们在分析个案时,应学习类案研究思维,学会归纳分析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理模型。郭倍倍副教授还就法学实践教育、诊所课堂教学、法科学子职业规划等议题与沈大力律师进行了互动交流,提醒在校学生们要培养结构性思维、坚定法律信念,注重时间规划,尽早做好职业选择,做优秀的中南法律人。

提问环节,同学们向沈大力律师提问律师如何与法官沟通,不同证据类型的证明力大小及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对证据采信的标准,在校法科学子如何规划自己大学生活更好成为专业法律人等问题,沈大力律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耐心解答。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5金沙官方入口

XML 地图